(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可向所在镇街民政科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求助。(海陵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