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江盛鸿 |
失信类型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 350825****025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案号 | (2020)苏12执2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执行标的金额 | 934944.44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民终1344号 |
执行依据主文 |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江盛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120万元”为“江盛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损失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21元,由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江盛鸿负担12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江盛鸿负担10000元。 |
发布时间 | 2020/6/28 0:00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江盛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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